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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章程
来源: 作者: 日期: 2016年10月18日 11:29 点击:

重庆师范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较早建立的高等师范院校之一。1954年1月,西南军政委员会文教部、重庆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建立重庆师范专科学校。1960年9月,四川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学校更名为重庆师范学院,同年获得本科专业设置资格。1962年9月,四川省人民委员会按照国家精简压缩的要求,批准学校复名为重庆师范专科学校,同时成都师范专科学校并入。1978年1月,四川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学校再次更名为重庆师范学院。1981年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1986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1997年随重庆市直辖而划归重庆市人民政府管辖。2001年5月,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1914年创建于重庆市渝中区的重庆幼儿师范学校和1970年由国家轻工部举办的重庆纺织职工大学并入。2003年4月,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重庆师范大学,同年9月,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起源于1906年创立的官立川东师范学堂的重庆市第一师范学校并入。2008年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成为中期立项建设新增博士单位高校。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学校已发展成为以教师教育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师范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推进依法治校、自主管理和履行大学职能的依据。全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师生员工都必须遵守章程规定、保证章程实施、维护章程尊严。

第三条学校全称:重庆师范大学,简称:重庆师大。英文全称:Chongqing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CNU。学校域名:www.cqnu.edu.cn。注册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12号。办学地点: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12号、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37号、重庆市北碚区团山堡1号。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和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若因故存在校长缺位情况,由上级主管部门明确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人员。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学校以建成“特色鲜明、西部前列、国内有重要影响的教学研究型师范大学”为发展目标,坚持师范和非师范两轮驱动、协调发展,师范重点强化基础教育、国际汉语教育、职业教育三驾马车,非师范重点聚焦文化传承与创新、决策咨询与公共服务、科技攻关与应用转化三大板块。  

第七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校学科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八条学校坚持“立教无类、以文化人”的办学理念和“厚德、笃学、砺志、创新”的学校校训。

第九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是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校名英文简称CNU构成的山茶花花蕾,外环上方是中文校名,下方是英文校名。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中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本科生徽章为白底红字,研究生徽章为橙底白字,教职工徽章为红底白字。

第十条学校校旗为长方形、红底白字,旗上印有中文校名、英文校名和徽志。

第十一条学校校歌是《重庆师范大学校歌》,唐云作词,孙伟作曲。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

第十三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并通过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质量评估等手段,保障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考评学校办学质量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并实施事业发展规划。

(二)组织和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

(三)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并实施招生方案。

(四)开展校校、校地、校企等形式的国内外合作。

(五)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资产,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学校的资产和经费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

(四)依法接受举办者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主动公开信息,接受师生员工、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校功能

第一节人才培养

第十六条人才培养是学校办学的根本任务。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和留学生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在举办者的指导下,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七条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富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人才。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研等活动。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成立招生委员会,依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就业形势等情况制订招生方案,向社会公布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按国家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公开地择优录取,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学校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照各学历层次学生入学资格的规定,执行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制度,依法对符合授位规定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条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校、院两级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按规定编制发布教学质量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内外人才培养合作。

第二节科学研究

第二十三条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体现。学校通过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技进步。

第二十四条学校坚持学术自由,创新科研体制机制,加强科研管理与服务,鼓励和组织师生开展科学研究,建设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团队。

第二十五条学校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建立科研评价机制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校坚持协同创新,积极与国内外知名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不断扩大学校学术影响力。

第三节社会服务

第二十七条学校肩负服务社会的基本责任,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服务机制,增强师生社会服务意识,为师生参与社会服务积极创造条件。

第二十八条学校充分发挥教师教育优势,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为基础教育、国际汉语教育、职业教育输送优质师资,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汉语国际推广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学校充分发挥信息、科研和人才优势,为国家、地方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节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三十条学校履行文化传承与创新使命,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办学全过程,促进国家文化事业繁荣进步。

第三十一条学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和学风,促进大学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环境文化协调发展。

第三十二条学校积极发挥大学文化引领作用,通过教育、传播、咨询、研究等途径,辐射、带动和引领社会文化发展。

第三十三条学校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加强文化研究,参与文化保护,为文化传承、创新和交流贡献力量。

第四章学校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组织框架

第三十四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靠全体师生员工办学。

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精简、效能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在规定限额内设置教学、科研及其他职能部门,决定其职能职责。职能机构根据需要可向校区派出延伸机构,实行延伸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指导和支持学院自主管理,发挥其办学主体作用。

第三十七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二节学校党委

第三十八条学校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按其议事规则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中国共产党重庆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协助学校党委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校长

第四十一条学校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由学校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二条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其他校领导主持召开,按其议事规则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节学术组织

第四十四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位评定、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在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委员条件、组织机构、委员构成、选举办法、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十六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七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四十九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节民主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代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一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组织,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独立开展工作。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五十二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形成并提交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大会提案。

(三)讨论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学校基本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五十三条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五十四条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六节学院

第五十五条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设立、调整或撤销,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六条学院根据学校规划、规定或授权,在学院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发展学科、专业和建设师资队伍。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

(五)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六)负责教职工的教育与管理。

(七)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八)制定内部工作管理制度和经费分配机制。

(九)管理资产和财务。

(十)开展社会服务。

(十一)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七条学校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成立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

第五十八条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学院院长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经学校组织部门考察,由学校党委决定,校长聘任。

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九条学院重大事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学院分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工会主席等。

凡涉及学院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学院工会主席、教代会主任应参与讨论。

学院根据相关规定实行党务、院务公开制度,依法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凡涉及学院教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应提交学院教代会讨论通过。

第六十条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院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行使对本单位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等职权。

第六十一条学院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学院教职工通过二级教代会依法参与学院事务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根据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需要,学院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设置系、部、教研室或其他教学科研机构,并对其进行目标考核和绩效管理。

第五章教职工

第一节权利与义务

第六十三条学校教职工是指专职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自身事业发展需要,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岗位比例。

第六十四条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依法自主开展教学、科研、服务等工作,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相关的机会和条件。

(二)公正获得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评价和各级各类奖励、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通过正常渠道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就工作安排、职务晋升、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校园环境,建设和谐校园。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学术尊严。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人事管理

第六十六条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按照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十七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对教学科研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制度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四)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五)对离退休人员依照国家、重庆市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十八条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机制,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确定绩效工资标准和进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学校建立统一的奖惩制度。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方面作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的教职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三节权益保障

第七十条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七十一条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设立申诉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申诉权利。

第七十二条学校注重改善教职工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使其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六章学生

第一节权利与义务

第七十三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四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教育资源,依法参加学校各项教育活动和自主创新创业活动,依法成立和参加学生组织。

(二)按规定条件、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自主选修课程,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公正获得学业、品德等方面的评价,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奖励和资助。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五条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尊敬师长、勤奋学习、积极锻炼,养成良好品德和习惯,提升综合素质。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设施、设备。

(六)诚实守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管理与服务

第七十六条学校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重庆师范大学学生管理制度。

第七十七条学校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入学、注册,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和肄业进行管理。

第七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按照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九条学校建立学生资助制度。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地引导和管理。

第八十条学校支持学生在校内组织学生社团,按照相应的程序对社团的成立进行审核、批准,支持学生社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独立开展活动。

第八十一条学校引导和支持学生全面成长,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文化体育设施、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等相关服务。

第三节权益保障

第八十二条学校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八十三条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申诉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章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八十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预算管理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八十五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八十六条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八十七条学校资产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十八条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和后勤管理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提供安全、优质、便捷的后勤保障。

第八章理事会、校友会与基金会

第八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需要,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和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社会各界力量代表组成的咨询议事机构,对学校改革与发展、对外交流合作、重大事项决策和多渠道筹措资金等事宜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
学校制定理事会章程,对理事会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进行明确规定。  

第九十条学校依法设立重庆师范大学校友(总)会,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院系、行业、地域校友分会。

(一)学校校友是指在重庆师范大学及其合并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二)校友会目的是联络校友、服务校友,增进校友与学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感情,促进校友宣传学校、建设学校、共谋学校发展大计。

(三)校友会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依据其章程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九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重庆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接受广大校友和社会各界力量捐资助学,支持和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建设与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原则如下: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捐赠自愿。

(三)专款(物)专用。

(四)尊重捐赠者意愿,接受捐赠者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和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九十三条学校党委领导、组织、监督章程的执行,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和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四条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形。

修订章程由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动议并说明理由。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九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

 

编辑:张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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